政协委员是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主体。为全面提升委员队伍素质,充分调动委员履职的积极性,建立科学规范、充满活力的委员工作机制,促进政协履行职能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委员的学习培训
第一条 根据政协工作特点,按照建设学习型政协要求,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委员学习与培训。
第二条 学习与培训的内容:中共党的十九大精神、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时事政治,人民政协和统一战线的理论,政协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及其他知识。
第三条 学习与培训的方式:
(一)有计划地对委员进行政协理论、政协知识等集中培训。
(二)通过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进行学习。
(三)以专委会、界别小组为单位开展经常性的学习座谈、专题研讨等活动。
(四)不定期邀请区党政领导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开展政情通报、专题报告等活动,使委员更好地知情明政。
第四条 各专委会、界别小组开展经常性学习,组织参观考察,把学习与参政议政有机结合起来。
第五条 强化委员学习意识,增强委员素质,改善工作方式方法,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切实发挥委员主体作用。
第二章 委员的履职职责
第六条 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协章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正确行使委员权利,认真履行委员义务,恪尽职守、敬业奉献,履职为民、清正廉洁。
第七条 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责,团结凝聚各界力量,为湖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献计出力。
第八条 严格遵守区政协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会议,围绕会议主题,认真调查研究,积极建言献策。
第九条 积极参加区政协的调研、视察等活动,就调研、视察中发现的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 围绕我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严肃性、科学性、可行性的要求,积极撰写提案,并认真监督提案的办理。
第十一条 密切联系所代表的界别和群众,倾听他们的愿望和诉求,了解真情实况,及时反映社情民意,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的工作。积极向报刊网络投稿,宣传政协,扩大影响。
第十二条 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开拓创新,勤奋工作,在本行业本界别中发挥模范表率作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服务社会,促进和谐,展示委员风采,树立良好形象。
第三章 委员的履职管理
第十三条 建立委员履职档案。将委员任期内履行职责、建功立业等方面的情况纳入履职档案,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四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及其他会议、活动,须按以下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一)全体会议请假。全程请假,应在会议召开前3天向委员管理办公室递交书面请假报告,经秘书长审批同意。会议期间请假,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秘书长请假。小组讨论向本组召集人请假。
(二)常委会议请假。全程请假,应在会议召开前2天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主席请假。会议期间请假,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三)其他会议、活动请假。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及时向会议和活动组织者请假。
第十五条 委员履职情况统计。
(一)统计的主要内容为:参加学习、会议、视察、调研等活动情况;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报刊网络投稿情况和担任特邀监督员情况等。
(二)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情况,反映社情民意、报刊网络投稿、担任特邀监督员情况,由委员管理办公室负责统计。
参加专委会、界别小组组织的会议、活动,由相关专委会、和界别小组负责统计。
提案情况由提案委负责统计。
(三)委员履职情况按月进行统计,各专委会、界别小组按季向委员管理办公室报送,由委员管理办公室负责汇总。
第十六条 委员履职情况反馈通报。
(一)对出列席常委会议人员参加会议和活动情况每半年向本人反馈一次,其他委员每年向本人反馈一次。
(二)委员年度履职情况报区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同时抄告专委会、界别小组、委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
(三)委员届内履职情况于每届末进行统计,并报区政协党组,作为是否推荐下届区政协委员人选的重要参考,同时抄告区委组织部、统战部,专委会、界别小组和委员工作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 实行委员履职激励机制。对履职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委员给予表彰奖励,并予以宣传。
依据政协章程有关规定,对不履行职责的委员,本着教育为主的原则,区别不同情况实施谈话告诫、劝辞委员、撤销委员资格的措施。
(一)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政协党组对其进行谈话告诫:
1、一年内应出列席常委会议而未经请假1次或缺席2次的;
2、一年内未经请假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3、一年内参加区政协及专委会、界别组织的会议、活动出勤率不足60%的;
4、连续两年未提交提案或调研报告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5、委员履职积分A类分值(指A类里各统计项目设置的基准分值)为50-60分的。
(二)委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劝其辞去委员职务:
1、连续两年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2、连续两年未提交提案或调研报告或反映社情民意的;
3、连续两年参加区政协及专委会、界别组织的会议、活动出勤率不足60%的;
4、因违反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及委员履职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谈话告诫仍未改正的。
5、委员履职积分A类分值(指A类里各统计项目设置的基准分值)低于30分的
(三)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政协委员资格:
1、因违反法律受到刑事处罚的;
2、因严重违纪,受到撤职以上党纪政纪处分的;
3、民主党派成员违反该党章程,受到开除处分的;
4、因违反党的统战政策、民族政策和宗教政策,损害团结稳定,造成恶劣影响的;
5、因违反政协章程,造成恶劣影响的;
6、被各级人民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7、其他情况需要撤销委员资格的。
第十八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调整:
(一)离开湖滨区辖区的;
(二)因工作岗位变动失去其原界别代表性的;
(三)由于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履行委员职责的;
(四)本人要求辞去委员职务的。
第十九条 委员调整、劝辞委员、撤销委员资格须经主席会议研究同意,由常委会议决定。
本人要求辞去政协委员的,向常委会提出书面辞职申请。其他原因需要调整的,经主席会议研究,由相关部门通知委员提出书面辞职申请,接通知后逾期1个月仍未提出辞职申请的,视为本人同意辞职。
委员调整、劝辞委员、撤销委员资格的情况及时抄告区委组织部、统战部,各专委会、界别小组和委员所在工作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条 委员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变更、职务变化以及奖惩情况,应及时告知委员管理办公室和所在专委会及界别小组,以便保持联系和调整履职档案。
第四章 委员的履职保障
第二十一条 委员履职的服务管理工作在区政协党组和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定期研究、部署和检查,委员管理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委员管理办公室和各专委会、界别小组各司其职,形成分工明确、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委员的组织联络和协调服务。
第二十二条 加强与委员的联系,坚持走访约谈委员,做好委员来访、来信、来电的受理或转办工作,认真听取意见建议,对委员所提意见、建议及提案的办理情况,及时向委员进行反馈。
第二十三条 加强与委员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沟通,为委员参加政协会议、活动创造条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区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执行,原《政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员会委员管理办法》同时废止。本规定由区政协常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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