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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委员履职服务与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19-07-03 15:55:10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区政协自身建设,切实发挥委员主体作用,提高政协常委履职水平,推进政协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和《政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员会委员履职暂行规定》,结合我区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常委应增强政治责任感、使命感和荣誉感,自觉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积极对我区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献计出力,认真履行常委职责。
  
  第三条 做好常委履职服务,加强常委履职管理,保障常委履职权利,发挥常委带头示范作用,是区政协的重要职责和基础性工作。
  
  第四条 常委应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遵守和履行本会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主席会议的决议。
  
  第五条 常委应参加区政协组织的学习活动,认真学习中共党的十九大精神、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理论以及政协工作规则,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履职能力。
  
  第六条 常委应按要求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以及其他会议,并做好参会准备,围绕会议主题,积极建言献策。
  
  第七条 常委应按通知要求参加区政协组织的专题调研、专项视察等活动。针对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通过建议案、提案、调研、视察和协商、座谈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常委应认真撰写提案。围绕我区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积极撰写提案,并切实监督提案的办理。
  
  第九条 常委应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密切联系各自所代表的界别和各阶层群众,倾听他们的愿望和诉求,了解真情实况,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理顺情绪、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工作。
  
  第十条 常委应积极参加区政协及其专门委员会的会议,每年至少参与一次调研或视察活动,提交一份提案或反映一条社情民意,提出一项意见或建议。
  
  第十一条 尊重和依法保护常委的各项民主权利。保障常委在政协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保障常委开展专题调研、专项视察、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活动和参与协商、监督的权利;保障常委在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方面应享有的待遇。
  
  第十二条 常委因履职受到不公正对待的,应按政协章程相关规定,主动关心、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公正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依法对有犯罪嫌疑的政协委员采取刑事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前,应向该委员所在的政协党组通报情况,确属情况紧急的,可同时或事后及时通报。
  
  第十四条 区政协专门委员会是政协工作的重要基础,是组织委员履职的重要载体,应完善与常委的联系机制,创新专门委员会的会议和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常委的主体作用。
  
  第十五条 区政协对本届内履职成绩显著的常委进行考核,积极向各方面推荐表彰。常委受到表彰的情况,区政协办公室应及时向区级相关部门、常委工作所在的单位和推荐常委的党派或界别通报。
  
  第十六条 常委不能参加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的,应会前向秘书长书面请假。每次区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后,区政协办公室应及时向主席会议通报常委出席、请假和缺席的情况。
  
  第十七条 区政协专门委员会或办公室组织的各种会议和活动,常委不能参加的,应事前向专门委员会或办公室负责人书面请假。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席会议责成班子相关成员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1、常委年内无故1次不参加常委会议的;
  
  2、常委年内累计请假2次未参加常委会议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席会议研究并报经区委同意,免去其常委职务:
  
  1、常委年内累计3次不参加常委会议的,按政协章程及相关规定和程序免去常委职务;
  
  2、常委届中连续两年未撰写提案、未反映社情民意的。
  
  第二十条 区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和办公室应建立健全常委履职情况数据库,准确掌握常委的履职情况。区政协常委应于每年底填写履职情况登记表,交区政协办公室汇总,形成常委履职情况分析报告,向区政协主席会议或常委会议报告,并向区级相关部门、常委工作所在的单位和推荐常委的党派或界别进行通报。
  
  第二十一条 本暂行办法自区政协常委会议通过之日起实行。由政协湖滨区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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