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提高政协委员履职的能力和水平,规范政协委员任期内变更的制度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有关规定和《政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员会委员履职暂行规定(试行)》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试行)。
一、委员的退出
(一)区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按照有关程序予以撤销委员资格
1、因违法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被行政处罚并造成恶劣影响的;
3、中共党员因违反党政纪律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或行政撤职以上等级处分的;
4、民主党派成员违反党派章程,受到开除处分的;
5、有严重违反《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或区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委会会议决议的;
6、届内1次不请假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或2次全程不参加会议的;
7、符合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经提醒、劝说后拒不提交书面申请的;
8、其他情况需要撤销委员资格的。
(二)区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责令辞去委员职务
1、违反家庭美德、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2、存在与政协委员身份不相符的不当言行,在社会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3、无正当理由一年内不参加政协任何会议和活动的;
4、届内因故请假2次全程不参加全体会议的;
5、其他应责令辞去委员的情形。
(三)区政协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建议其辞去委员职务
1、本人主动申请辞去委员的;
2、任期内调离湖滨区工作或离开湖滨区境内,不能代表本界别正常履职的;
3、因工作岗位或职务变动,不能代表其相应界别的;
4、因个人原因,不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的;
5、按《政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员会委员履职积分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没有达到委员基本履职要求,履职 A类基准分低于30分、委员连续两次被警告的,建议其辞去委员职务;委员在任期内经常缺席重大会议、活动,不能正常履行委员基本职责的,将视情建议其辞去委员职务。
6、其他情形需要辞去委员职务的。
(四)委员退出的程序
1、撤销委员资格和责令辞去委员职务
(1)由区政协委员管理办公室提出撤销或责令辞去的意见,报区政协党组审议;
(2)根据区政协党组意见,商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按职能分别进行调查核实及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并提交区政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如被撤销或责令辞去委员为区政协常委,处理意见先报送区委常委会,再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并经区政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3)根据《政协三门峡市湖滨区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主席会议对违纪违法政协委员及时作出处理的决定》,在区政协常委会会议闭会期间,对有关机关已作出处理决定的严重违纪和涉嫌违法犯罪的区政协委员,由区政协常委会授权区政协主席会议及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待召开常委会议时进行说明并予以追认。
(4)区委统战部、区委组织部根据审议通过的撤销委员决定或责令辞去委员决定按职能分别通知委员本人。
2、辞去委员职务
(1)由区政协委员管理办公室提出意见,报区政协党组审议;
(2)根据区政协党组意见,商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按职能分别通知相关委员,提出书面辞职申请;
(3)区委统战部统一受理委员的辞职申请,报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并提交区政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如辞去委员为区政协常委,辞职情况先报送区委常委会,再报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并提交区政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二、委员的增补
当区政协委员名额出现空缺时,按程序予以增补。
(一)增补委员的条件及原则
1、政协委员人选应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事业,维护民族团结和国家统一,模范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热爱政协工作,在本界别中有代表性,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参政议政能力,积极履行政协委员职责,有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社会形象;
2、政协委员的增补原则上应符合区政协委员规定的名额和党内外的比例要求及其他指标要求;
3、政协委员增补原则上在涉及撤销或辞去委员的界别中产生。
(二)增补委员的程序
1、由区政协委员管理办公室提出委员增补意见,报区政协党组审议;
2、根据区政协党组意见,商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由区委组织部、区委统战部按照界别推荐、部门协商等程序确定增补政协委员建议人选名单,提交区政协主席会议审议并经区政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3、若增补的委员为区政协常委,建议人选名单先提交区委常委会,再经区政协主席会议和区政协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最后提交区政协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本暂行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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